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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一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一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水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教英,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一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宋海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一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惠州市一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裕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83.50元,保全费770元,共15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谢运生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