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拘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与贾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决 定 书(2013)许法执拘字第13号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本院执行你们与贾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因你们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决定给予拘留15日,并处每人罚款10万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