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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法执拘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与贾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决 定 书(2013)许法执拘字第13号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本院执行你们与贾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军营、王永召、郝东安、张晓娟因你们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决定给予拘留15日,并处每人罚款10万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