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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计生与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计生,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戴计生。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法定代表人:章高增,负责人。原告戴计生与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的法定代表人章高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计生起诉称:2009年1月14日,被告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余款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向原告戴计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后还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1月14日,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向原告戴计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当场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戴计生,暂借款金额23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利息按8厘计算。2009年1月14日。”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作为借款人在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企业印章。借款后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于2010年2月12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余款13000元至今未返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8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向原告戴计生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3000元,虽然被告仅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该收款收据中载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等实质性内容,具有“借据”的证明效力,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应合法成立。借贷双方虽然约定了借款利率,但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计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