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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吴友洪与刘跃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洪,刘跃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吴友洪,男,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委托代理人魏加安,涟水县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跃明,男,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原告吴友洪诉被告刘跃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友洪的委托代理人魏加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耀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友洪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跟随被告做工,经原、被告结算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150元,被告出具三张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150元。被告刘跃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跟随被告做工。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结算工资,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7150元,被告出具三张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工资,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150元,有被告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1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跃明给付原告吴友洪工资款715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姜怀友审 判 员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