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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白水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武某某,女,汉族。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讼诉,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关系一般,俩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2007年7月5日生一子,叫潘某甲,现在村小学上学。尤其近几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和原告关系淡漠,经常和原告闹矛盾不休,后来就经常外出不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孩子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一定的抚养费;3、婚前各人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孩子身份情况;潘家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在潘家村小学上学。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1年冬被告与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双方即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冬被告与原告吵闹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孩子因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现应由原告抚养。财产状况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财产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男孩潘某甲由潘某某抚养,武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春代审判员 吴志翔代审判员 刘 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