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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严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高某。高某诉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卡号分别为62×××85、62×××11、62×××59银行存款2741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