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园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再坤与被告郭勇���被告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再坤,郭勇,辛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288号原告杜再坤,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勇,男,住济南市。被告辛勤(系被告郭勇之妻),女,住济南市。原告杜再坤与被告郭勇、被告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9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再坤的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勇、被告辛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再坤诉称,2012年6月15日,郭勇向其借款1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2年7月15日前还清。杜再坤依约履行了给款义务,但郭勇至今未能偿还该借款。辛勤系郭勇的妻子,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杜再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郭勇偿还原告杜再坤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自拖欠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相应利息(约1万元);2、被告辛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杜再坤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6月15日郭勇向杜再坤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郭勇向杜再坤借款15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7月15日前还清;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证明2012年6月15日杜再坤分两次向郭勇共转账142600元;3、济南市天桥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1宗(计4页),证明郭勇与辛勤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勇、被告辛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杜再坤提交了郭勇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借到杜再坤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2012年7月15日前还款郭勇2012年6月15日”。对该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杜再坤庭审陈述其中142600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另有7400元系通过现金方式出借。诉讼中,本院依杜再坤申请,依法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领秀城储蓄所调取转账明细,其上记载2012年6月15日,杜再坤自其6222081602001616845号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郭勇的6222021602001674201号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共计142600元。另查明,据济南市天桥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记载,郭勇与辛勤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11月17日���记结婚。现杜再坤以郭勇未按约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勇、辛勤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于诉讼中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杜再坤提交的证据及其开庭陈述、本院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明细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郭勇、辛勤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杜再坤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或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杜再坤提交的证据及据此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郭勇向杜再坤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郭勇应按约偿还所借款项。杜再坤要求郭勇偿还借款150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郭勇未按承诺时间还款,给杜再坤造成利息损失,故杜再坤要求郭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其计算的起止时间及利率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辛勤与郭勇系夫妻关系,郭勇所欠杜再坤的债务应为其与辛勤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杜再坤要求辛勤对所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被告辛勤偿还原告杜再坤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勇、被告辛勤向原告杜再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郭勇、被告辛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张清国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