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祥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7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祥兵,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祥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祥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郑祥兵先后在本市城东街道木的地精品酒店807、801房间开设以“十三道”、“小庄”、“二张”、“麻将”形式赌博场头,场头聚集王某、陈某1、张某、陈某2、韩某等人参与赌博,赌场靠抽头获利,开设期间共获利2.5万余元。2013年3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郑祥兵。被告人郑祥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祥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韩某、陈某1、张某、陈某2的证言,房客入住登记表,工商银行刷卡存根,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祥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祥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祥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祥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