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201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熊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黄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地铁路桥下时,撞上了道路中间绿地带水泥护坡,造成其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为酒后驾车导致车损属于车辆保险免赔范围,为了获得保险赔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谎称该车肇事时是其朋友赵某所驾,并于当日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车损理赔。平安保险公司认定该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64934元。后该保险公司发现被告人熊某某有骗保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熊某某得知此情后,自行支付了该车辆维修费。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平安保险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吕某某、赵某某、谢某、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维修施工单、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表、保单、索赔申请书、理赔询问笔录、道路交通认定书、(鸠调)2011第170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定损报告明细表、定损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164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相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涛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