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行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白沙洲村民小组、侯思宇等与永福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白沙洲村民小组,侯思宇,永福县人民政府,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仙人兑村民小组,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行审字第27号原告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白沙洲村民小组。代表人候忠成,该小组组长。原告侯思宇(曾用名:侯桂明)。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才,永福县林业局调处办主任。第三人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仙人兑村民小组。代表人龙元忠,该小组组长。第三人陆光华。原告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白沙洲村民小组、侯思宇不服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白沙洲村民小组、侯思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文中杰审 判 员 胡宣成人民陪审员 时诒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