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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县姚庄镇横港加油站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姚庄镇横港加油站,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99号原告:嘉善县姚庄镇横港加油站。代表人:马金泉。委托代理人:金樑、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善县姚庄镇横港加油站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以履行地确定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诸暨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本院认为,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宜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