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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周合与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沂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源行初字第125号原告:周合。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原告周合以被告沂源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连合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