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周合与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沂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源行初字第125号原告:周合。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原告周合以被告沂源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连合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