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迁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山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587号申请人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男,任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周山,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迁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迁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胜 录审判员 赵 桂 生审判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