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等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896号原告高某1(120225197510043324),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高某2(120225197805293320),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王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高某2诉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