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与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63号原告: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蔡兴海。被告: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诉被告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原告衢州市亚美彩印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