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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06-1号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飞,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1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