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沈锦旺与张重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重良,沈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重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锦旺。上诉人张重良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重良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杭州市西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认定出借人所在地婺城区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