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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宏与董乐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董乐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徐宏。被执行人:董乐亭。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乐亭在东昌府区朱老庄镇政府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其妻郝燕秋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乐亭房屋拆迁补偿款85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