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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莲民初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与彭某甲、何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彭某甲,何某,彭某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莲民初字第00110-1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彭某甲,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乙,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彭某甲、何某、彭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彭某甲、何某、彭某乙于2013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双方合同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的行为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彭某甲、何某、彭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申请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唐贤茂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唐立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