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董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白国忠,系锦州市太和区汤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50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