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52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唐永祖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21号申请人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欣。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妍,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唐永祖,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吉林省白山市××前××组,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85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指南针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85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唐永祖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请求裁决指南针公司给付其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3日底薪工资人民币2800元,但唐永祖在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因春节提前回老家过年、2月14日至2月19日因机票难买而请假。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3年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因此指南针公司只需要给付唐永祖2013年2月9日至2月13日期间的工资936.6元,深劳人仲案(2013)第18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唐永祖提交的员工请假单和员工离职表的证据没有原件,且该证据复印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该证据效力明显不足,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经过涂改后的证据复印件予以认定,从而认定指南针公司与唐永祖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明显属于某用法律错误。唐永祖在2013年1月31日后即未来公司上班,系唐永祖本人自行离职,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唐永祖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指南针公司主张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3日底薪工资人民币2800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唐永祖提交的员工请假单和员工离职表的复印件而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其上述主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且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故指南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指南针时代通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