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52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贝贝,沈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薛贝贝。被执行人:沈雁。(2013)市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雁所有的位于市中区铁西小区14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