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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56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钟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稠城街道新屋村到北苑街道黄杨梅村,同日21时45分许,从正觉路由西往北转弯通过义乌市新科路与正觉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新科路由北往南逆向直行通过该叉口的由黄亮(另案处理)无证并醉酒驾驶的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付修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付修碧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驾车将黄亮及付修碧送至义乌市复元医院,后被告人钟某在沈某陪同下于2013年3月17日2时许到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3年3月21日,被害人付修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钟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被告人钟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钟宇峰在复元医院得知医生说,被害人付修碧救不活的情况下,因其饮酒过,怕交警到后测出,便在复元医院附近晃荡,当时交警打电话叫其回医院,仍没回去,等酒精挥发后,在沈某陪同下于2013年3月17日2时许到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蓝某、韩某、詹某、米某、张某的证言,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