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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行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何清水,蔡丽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108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71734850-6。负责人余朝谋,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2935-3。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被执行人何清水,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蔡丽吻,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何清水、蔡丽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调字[2013]第015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等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何清水、蔡丽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调字[2013]第0151号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行字第7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征元审判员  廖伟华审判员  符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