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刑初字第0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凯盗窃罪恢复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4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凯,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陈李行政村段庄自然村4-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抓获,2012年8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5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涡刑初字第00517号刑事裁定,对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凯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赵凯现已归案,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赵修珠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