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现芝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现芝,王双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现芝,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黄口镇南集西域商务宾馆,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3********。委托代理人:张朋,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酒店乡杨洼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双平,又名王双芝,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黄口镇杨阁行政村东村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5********。委托代理人:马晋军,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现芝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现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朋,被上诉人王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现芝一审诉称:2012年9月,其与王双平达成口头协议,由罗现芝提供彩钢夹心板,王双平为罗现芝封楼顶。施工过程中,罗现芝发现王双平工序过于简单,要求王双平进一步采取加固措施,王双平自信的说:这样十年八年毁不了,后罗现芝按照约定付清了工钱。2013年3月9日,一场不到五级的风,将罗现芝的四间楼顶棚刮飞,砸坏罗现芝的空调主机四台、邻居的猪舍和太阳能一台,造成经济损失38444.40元。罗现芝要求王双平赔偿损失38444.40元,返还工钱2000元。王双平��审辩称:不同意赔偿,其是根据罗现芝的要求施工,楼顶建造的大棚被风刮坏是天灾。罗现芝诉状中称要求进一步加固及王双平说十年八年毁不了不是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罗现芝与王双平达成口头协议:罗现芝自备建材,王双平为罗现芝建造三层楼顶的隔热层,建造费用2000元。隔热层无设计图纸,砖墙夹心板顶,结构简单。施工完成后,罗现芝按约定付给了王双平2000元建造费。2013年3月9日19时许,风力较大,罗现芝的隔热层顶被风刮起落在几百米远的王运平家,砸坏了王运平的西屋和太阳能,罗现芝对王运平作了赔偿。罗现芝认为其隔热层结构简单,未采取进一步加固措施,致隔热层被风刮坏,造成损失是王双平的责任,应由王双平赔偿经济损失38444.40元,返还工钱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双平按照罗现芝的要求完成了建造楼顶隔热层的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罗现芝接收了工作成果并给付了报酬,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因罗现芝建造的楼顶隔热层未经专业人员设计,采取何种结构,是否采取加固措施,均由罗现芝决定。由于罗现芝未决定采取进一步的加固措施,加之风力较大,致隔热层被风刮起,造成罗现芝财产受损,责任应由罗现芝自负。罗现芝要求王双平赔偿38444.40元损失,返还2000元工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现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罗现芝负担。罗现芝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王双平无相应施工资质,所施工的工作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完工的工作在保质期内发生损坏,给罗现芝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一审驳回罗现芝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罗现芝的诉讼请求。王双平二审答辩称:王双平是按照罗现芝的要求施工,不存在施工工序简单之说,况施工工程已完成,罗现芝进行了验收、支付了承揽费。由于罗现芝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又遭到极端天气造成施工的隔热层损坏,并非王双平施工的原因造成,罗现芝要求王双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罗现芝二审自认向王双平支付1800元承揽费。除该事实外,一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审争议的焦点是:罗现芝请求王双平赔偿38444.40元损失及返还2000元承揽费的理由能否支持。罗现芝与王双平经口头协商,达成了在罗现芝楼房上施工隔热层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受保护。在王双平将工作成果交付后,罗现芝又以工作成果不合格为由请求王双平赔偿损失及返还承揽费,对此,本院认为,王双平在加工承揽工作时,应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如罗现芝发现王双平的工作不符合其要求,可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并要求王双平承担修理、重做等责任,而罗现芝在王双平加工完成隔热层工作后,虽主张当时提出质量异议,但并未要求王双平修理、重做该工作,而是减少支付200元报酬后接收了王双平交付的工作成果,双方承揽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罗现芝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是因工作成果不合格还是其他原因造成,其在接受工作成果几个月后,以王双平不具备施工资质及施工的隔热层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罗现芝上诉请求王双平赔偿损失返还承揽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除认定罗现芝给付王双平2000元事实外,其他事实属实,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罗现芝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1元,由上诉人罗现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