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芝与魏小彬、魏志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魏小彬,魏志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张芝,农民。被告魏小彬,农民。被告魏志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芝诉被告魏小彬、魏志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芝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芝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万斌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