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竹兵与王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兵,王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兵,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妍,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竹兵与王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章民四初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客家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现查明客家大道×号房产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章贡区客家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