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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齐与谷玉谦、谷传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谷玉谦,谷传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谷玉谦,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谷传革,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诉被告谷玉谦、谷传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对被告谷玉谦、谷传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