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齐与谷玉谦、谷传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谷玉谦,谷传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谷玉谦,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谷传革,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诉被告谷玉谦、谷传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对被告谷玉谦、谷传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