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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张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张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88号原告:刘玉兰,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张传贵,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张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兰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