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张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张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88号原告:刘玉兰,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张传贵,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张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兰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