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河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端云、陈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端云,陈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河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友富,该联社化险中心副主任。被告金端云。被告陈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端云、陈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熊光烈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