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传乐、李克兵与李克兵、王贤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乐,李克兵,王贤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高传乐。委托代理人:王勤荣,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兵。被告:王贤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乐诉被告李克兵、王贤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传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乐撤回对被告李克兵、王贤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传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