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马孝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孝礼,即墨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马孝礼。被执行人即墨市司法局,住所地即墨市振中街12号。负责人李永军,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孝礼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司法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粉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2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