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赵俊龙与何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龙,何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赵俊龙。被告何文颖。委托代理人赵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赵俊龙与被告何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龙,被告何文颖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龙诉称,被告2013年4月2日借款3万元,当时说“办完事就给你,最晚明天还”。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据此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整。被告何文颖辩称,我确实借了钱,但是钱没有经过我的手,是原告直接给的他表哥,欠条是我打的,但是我不知道钱的去向,花了多少也不清楚,在打欠条之前,我还给过原告表哥8000元钱,让他们给办事用,当时原告也在场。我认为是原告用欺骗的手段让我打的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文颖2013年4月2日为了给朋友赵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托原告找到原告表哥,被告知要拿3万元作为保证金,被告即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由原告将3万元现金直接交给其表哥,并表示第二天偿还。第二天被告未能还款,即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赵俊龙3万元整,借款人何文颖”,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提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为给他人交纳保证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文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俊龙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何文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张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