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湖州吴兴新美迪亚娱乐广场、陈根连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湖州吴兴新美迪亚娱乐广场,陈根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知初字第3号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吴兴新美迪亚娱乐广场。被告:陈根连,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湖州吴兴新美迪亚娱乐广场、陈根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