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根康与吕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根康,吕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吕根康。被执行人吕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力的(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志华向申请执行人吕根康付案款18257.97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173.87元。但被执行人吕志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志华在你行存款人民币18628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蒋明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明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