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潘咏、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潘咏,杨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良,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潘咏,男,2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金萍,女,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国良与潘咏、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双双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咏、杨金萍共同偿还杨国良借款38000.00元,潘咏、杨金萍护肤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咏、杨金萍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