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徐士明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李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徐士明。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南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祝明,经理。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董事长。被告李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明诉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李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士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徐士明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