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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塞县王家湾乡,现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子长县李家岔镇杜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继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