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塞县王家湾乡,现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子长县李家岔镇杜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继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