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葛存银与贲道林、仲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存银,贲道林,仲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葛存银,居民。被告:贲道林,居民。被告:仲月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存银诉被告贲道林、仲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存银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存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存银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