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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葛存银与贲道林、仲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存银,贲道林,仲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葛存银,居民。被告:贲道林,居民。被告:仲月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存银诉被告贲道林、仲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存银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存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存银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