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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795号原告许×,男。身份证号:×××。被告赵×,女。身份证号:×××。原告许×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诉称,我与赵×于2003年6月自行相识,200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至今未有子女。我与赵×婚前感情一般。2008年,赵×因诈骗被判刑10个月,我母亲替她偿还事主1.2万元。赵×出狱后没有工作,一直失业在家,只靠我一人的工资养家。2012年10月,赵×再次因诈骗罪被判刑8个月。由于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为解脱这段婚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没有财产纠纷。诉讼费由赵×承担。赵×辩称,我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由于我没有工作和收入,我需要许×给我一定的经济帮助。经审理查明,许×与赵×自行相识后,于200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了严重矛盾。现赵×没有工作。审理中,许×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赵×离婚。经询问,赵×同意离婚,但其以没有工作,身体有残疾,今后生活有困难为由,要求许×给予经济帮助,许×对此不予认可。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许×提交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欠条等证明其每月收入情况及为赵×还款情况,赵×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释明,许×未提供其他证据。2013年10月15日第二次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许×与赵×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严重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许×起诉要求离婚,赵×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赵×主张许×给付经济帮助之请求,考虑赵×目前确无工作,经济有困难,故本院将参照许×的实际收入情况,酌情判处许×应予帮助的具体数额。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许×和赵×离婚。二、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赵×经济帮助款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许×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赵×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