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关丽蓉与刘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蓉,刘永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关丽蓉,女,汉族。被告:刘永新,男,汉族。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丽蓉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