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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邱某某、成都天令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令纸业有限公司,杨世平,邱夏群,成都市蒲江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华金大道三段159号。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寸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文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寿安镇青龙社区(蒲新路上段)。法定代表人杨世平。被告杨世平。被告邱夏群。被告成都市蒲江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城东二路。法定代表人杨世平。原告成都新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令纸业有限公司、杨世平、邱夏群、成都市蒲江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本案与蒲江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多起涉及被告杨世平及其家人、关联公司的案件同属系列案件,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均在蒲江县,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龙审 判 员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