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9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来到台州市××××凤村54号,溜门进入朱乙家,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来到宁波市××东城的圣都棋牌室,以向其同学陈某借打手机的方式,窃得陈某价值人民币3231元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3、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来到黄岩××××桐外岙村27号,溜门进入谢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4、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又来到黄岩××××桐外岙村27号,溜门进入谢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5、2013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来到黄岩××××街道大桥路的“小永修理店”,踢门进入店内,窃得冯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朱乙、陈某、谢某某、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被害人陈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有入户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