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汉祥与兆山集团诸暨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祥,兆山集团诸暨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王汉祥。被告:兆山集团诸暨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仲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信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祥诉被告兆山集团诸暨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汉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汉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祥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汉祥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