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旭东与马军兆、马江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兆,黄旭东,马江兆,邱腾腾,东阳市丝丝心动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兆。委托代理人:杜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东。委托代理人:喻标。委托代理人:丁小霜。原审被告:马江兆。原审被告:邱腾腾。原审被告:东阳市丝丝心动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兆。上诉人马军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军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军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军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上诉人马军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