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92-3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4李平波与张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波,张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92-3199号原告李平波,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寿,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于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佳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波撤回八案的起诉。八案案件受理费本院按规定收取(已由原告预交,预交金额、本院收取金额见附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附表:案号3192号3193号3194号3195号3196号3197号3198号3199号预交受理费金额4300元4300元4300元4300元300元200元550元50元本院收取受理费金额1075元1075元1075元1075元75元50元137.5元12.5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