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何惠如与姚高球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高球,何惠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高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11。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村委会*组***号(原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周波,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惠如,男,汉族,香港身份证号码为×××6526。内地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林生、朱朝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高球因与被上诉人何惠如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三初字第27号之1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姚高球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何惠如已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也已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高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