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书记员柯苇、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晚上2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上城区海潮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车辆信息、简项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照片、乙醇检测报告、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