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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爱林与徐志华、刘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林,徐志华,刘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337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林,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成(系原告高爱林的丈夫),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生。被执行人徐志华,男,汉族,1961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慧珍,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高爱林与徐志华、刘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04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高爱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20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民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靓 来源:百度“”